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久揚恩 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61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26日上午9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
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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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2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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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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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12月15日│729,000元│96年12月17日│XA0000000│第一銀行前鎮分行│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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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年11月30日│188,000元│96年11月30日│YA0000000│第一銀行前鎮分行│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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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6年12月20日│300,000元│96年12月20日│AO999265│永豐銀行南高雄分行│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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