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7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何其峻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17元【計算式:先位方案通行所增益之價值(175,022)-備位方法通行所增益之價值(126,005)=49,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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