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8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告 蔡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88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莊月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叁仟玖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月琴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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