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8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郭鳳珠

被告 林怡樺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85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林幸萱

通譯張彥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零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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