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52號
原告 黃文正
被告 張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執有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527號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