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52號

原告 黃文正

被告 張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執有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527號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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