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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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第二○九二號
原告再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經本院許可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委任 洪志恆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洪志恆,因非律師,前經本院許可,本件認其不適於代理,爰上開規定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