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94號聲請人科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超萍 訴訟代理人 劉美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華邦電子股份有│花旗(台灣)商│104年5月15日│188,975元│0000000│││限公司 焦佑鈞 │業銀行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