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84號原告 吳忠 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複代理人 林傳欽 律師被告 林世華 訴訟代理人 唐福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系爭借款總借貸之金額,及業已受償自被告個人、其所營公司及強制執行程序之金額,繕本自行送達對造。
被告則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系爭借款總還款之金額,繕本自行送達對造。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台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798號給付票款全卷。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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