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639號債權人仲翔紙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巷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秋仲 住臺中市○○區○○○巷0○00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科譜事業有限公司、 黃馨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科譜事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1年3月2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