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繼字第32號聲請人 沈幼香 代理人 魏華文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沈錦章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被繼承人沈錦章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
二、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沈錦章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家族系統表及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親屬關係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