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65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住臺北市○○區○○街○○號代理人 吳成法 住臺中市○區○○路○○○號3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惠宜 即京田商行、 周正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違約金起算日究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