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宏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首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首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