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638號債權人復新名邸管理委員會
設臺中市○區○村路○段○○○巷○○○號法定代理人 洪淑惠 住臺中市○區○村路○段○○○巷○○○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桂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債務人陳桂蘭為其住戶之證明文件及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