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呂春美 被告 邵喚娣 上列被告邵喚娣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王鴻均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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