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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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56號原告 林珈羽 被告 孫梲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原告雖主張被告於起訴時之現居地為臺中市○○區○○○路○○○○號9樓之1,故本院應有管轄權等情,然為被告所否認,且辯以其起訴時居住係於臺北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影本為證。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確於臺北市○○區○○街○○○號4樓,與被告聲請狀所陳報之地址相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住所地無訛,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遷徙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況原告並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於本件起訴時係居住於上開臺中市之地址,其空言主張上情,自不足採信。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莊嘉蕙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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