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2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21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毓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35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08年度審易字第280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毓霆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毓霆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晚間6時59分許,上網連結至名為「球鞋交易中!!!」之臉書社團,在 洪徹長 於該社團所張貼販賣球鞋之文章下方即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網頁,以其臉書帳號名稱「PatrickHuang」公開留言「幹你娘?」等語,藉以侮辱謾罵洪徹長,而足以貶抑洪徹長之名譽。案經洪徹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毓霆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洪徹長於警詢之證述。
㈢臉書截圖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現場勘查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
㈣臉書社團臉書社團「球鞋交易中!!!」首頁及貼文截圖等件。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量刑:
爰審酌被告不圖克制己身情緒,竟上網在臉書社團公開網頁以不雅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迄今未能取得告訴人諒解或達成和解,所為實應予非難;惟觀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犯情節尚屬輕微,造成告訴人名譽之損傷難謂嚴重,暨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生活狀況(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業國際貿易,需扶養母親)、智識程度(大學畢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羅韋淵偵查起訴,檢察官蕭奕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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