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再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0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吳昇 和代理人 高峯祈 律師
嚴珮菱 律師 陳永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77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89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73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昇和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昇和不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7
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依上述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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