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2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2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楊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
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3年6月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還款,迄至
85年10月6日止尚積欠85,636元(包含本金76,943元及利息
8,693元)尚未清償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等影本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訴
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依
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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