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四一號
具保人 宋天福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宋天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宋天福因被告涉嫌竊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