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51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510號
原   告  郭南頤
被   告  詹詠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被告向原告稱有以太幣(Ether)挖礦技術(即以電腦程式
加以運算而取得虛擬貨幣之機制)且可幫忙組電腦主機,而
組成電腦後電腦之所有權歸屬原告,是原告向被告購買二臺
挖礦機,並於民國106年7月20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
至被告所有新光銀行草屯分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
0號)。然被告收受款項後並未將主機給原告,從而原告至
南投草屯與被告協商,被告願歸還上開價金,而被告於108
年10月18日先由其父親代為清償15萬元,嗣原告與被告間協
商將剩餘應返還之15萬元欠款價金降為10萬元,惟被告僅清
償3萬元欠款後即音訊全無,原告為請求返還價金而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5張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紙(見本院卷第19至27、59至65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1及2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
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政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