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國字第7號上訴人丁○○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甲○○上訴人丙○○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8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