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黃志成
黃美雲 王淑珠 黃渝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因106年度國再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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