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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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5月14日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2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5490號),並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284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5年確定在案。嗣因受刑人甲○○於緩刑期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5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4號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茲檢察官以其犯妨害風化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