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罪,減刑詳如附表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壹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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