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二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至九十五年二月間所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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