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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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下午1時5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