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鍾文彬 即名展精品店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3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名展精品店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仟參佰元,當場給付現款完畢
。
二、聲請人當場將系爭手錶之盒子及保證書各壹份交還相對人收
受。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鍾文彬即名展精品店
代 理 人 甲○○
調解委員 盧文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