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請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停止鈞院八十四年度執字第一三二O號等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固定有明文;然查聲請人所提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業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經本院裁定駁回,有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未合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則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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