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4號原告 吳亮儀 上列原告與原被告 吳瑛娜 ,及被告、 林吉義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2,372元(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034元,扣除原告之前已繳裁判費6,060元(見本院第06頁:裁判費收據)後,尚不足50,97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彥勲附表:訴訟標的之金額:
㈠原對吳瑛娜訴請分割共有物之部分:552,732元。㈡對被告 吳金蟬 訴請塗銷第一順位抵押權之部分:360萬元。㈢對欸告林吉義訴請塗銷第一順位抵押權之部分:150萬元。
合計為5,652,372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