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抵押權塗銷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4號上訴人 吳金蟬 被上訴人 吳亮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0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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