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逸
邸鴻文 邸鴻源 邸鴻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 吳福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案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交訴字第11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而原告前已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狀1紙在卷可考,依上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李昆儒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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