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439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告 陳平貴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新小字第43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5日下午2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建瑋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55元,及其中新臺幣27,061元自
民國93年9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應清償如主文所示的借款金額,已經提出現金卡申
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文件以及現金卡交易紀錄可信為真,被告雖
抗辯已經就前述債務清償完畢,然未能提出清償證明,難認可採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