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8,5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