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8,5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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