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56號上訴人 蔡福文 被上訴人 王志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28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惟本件係一部勝敗判決,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廢棄」應有未當,且未記載廢棄原判決後,應為如何之判決,上訴程式尚有欠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又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係對於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上訴,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1萬892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008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完整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