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411號原告 陳阿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長成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妤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