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39號原告 曾明國 被告 許汶亘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汶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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