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04號聲請人 黃素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林月眉 │華泰商業銀│105年7月1日│70,000元│0000000││││行永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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