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急搜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急搜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急搜字第18號陳報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陳報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逕行搜索,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報駁回。
理由
一、陳報意旨略謂: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檢察官認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其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之虞,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指揮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完畢,檢送指揮書、搜索扣押筆錄及無應扣押之物證證明書等件為陳報等語。
二、按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即屬「同意搜索」,雖亦屬無令狀搜索,但其適用要件並非「緊急狀態」或「急迫性」之搜索,而係受搜索人自願同意接受搜索,自無從比照「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法院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參照)規定而適用,毋庸就其所進行之「同意搜索」程序向法院為陳報。
三、經查,本件於受搜索人 趙慶忠鄭來 居住居所搜索時,係經該受搜索人同意後而為之,此有搜索筆錄可參,堪認本件係屬上開規定之「同意搜索」,而非「逕行搜索」,依上開說明,自無比照逕行搜索事後向法院陳報之必要,本院亦無須審核應否准許或撤銷,是本件之陳報既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鑫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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