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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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27號原告 蘇子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依據何法律關係為請求?)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16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前開其餘欠缺程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