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潘志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
年8月2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遂向相對
人為債權讓與通知,惟上開通知書經郵局向相對人住所投遞
後,因「原址查無此人」而遭退回,致不能送達,非因聲請
人過失所致,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債
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通知書及掛號郵件退件信
封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之住所為「桃園縣桃園市○○○
街○○○巷○號7樓」,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
在卷可稽,又退件信封上已由郵務機關註明「原址查無此人
」,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
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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