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湯明純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九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甲○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