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二八一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在越南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二十日內補正,此業經記明於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郭光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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