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350號聲請人劉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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