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8號聲請人 李竹梅 上列聲請人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關於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至第十二期分配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伍仟伍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為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準用之,同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聲請人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12期每月還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31元,乘以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25.9609%後(計算方式:以每期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分配金額應為5,590元,原裁定誤列為559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