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巫俊華 即億華砂石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慶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9,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