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953號
抗 告 人 黃典隆
黃藍秀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蕭松榮 、 張天良 、
台中市政府、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監察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