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953號
抗 告 人  黃典隆
       黃藍秀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蕭松榮張天良
台中市政府、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監察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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