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408號
原   告 于法文
被   告 華信企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雍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而涉
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末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華信企業國際有限公司所在地是設於台北市○○○
路○段○○○號6樓之1,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原告99年
7月31日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20萬元、到期日為99年7月
31日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其上並未
有付款地之記載,分別有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系爭本
票影本附於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058號卷可參。而綜觀原
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
事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
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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