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28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頌傑
被 告 施宜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28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頌傑
被 告 施宜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