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28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頌傑
被   告  施宜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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