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星活動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香
送達代收人 蘇家宏 臺北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慈勵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年五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
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