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787號
原   告  顏瑞宏
法定代理人  顏國良
被   告  陳泉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陳泉偉涉有強盜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號、98年度重訴字第8號
擄人勒贖等事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目前於台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52
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67號審理中,仍尚未終結,為免本件
民事案件久懸不決,該部分之事實將由本院自行認定,爰依
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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